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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卡侬体育用品公司上海被罚 广告内容未表明出处
来源:
2023-02-01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2〕152022001664号)显示,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不真实、不准确,未表明出处,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万元。 

    

  经查,当事人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自有商城平台“迪卡侬官方旗舰店”销售的JR900智能蓝牙计数跳绳的网页广告称“跳绳可以燃烧能量,15分钟跳绳相当于30分钟慢跑,一小时可以消耗725卡路里。”,此内容未表明出处。 

  当事人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的,应当明确表示。”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8日,注册资本10.43亿元,其大股东为迪卡侬(上海)投资有限公司,持股94.92%;另一股东为迪卡侬欧洲公司,持股5.08%。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浦处〔2022〕152022001664号 

  银行输入码:2022001664 

  当事人:迪卡侬(上海)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9758J 

  法定代表人:MarcZIELINSKI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楼201室 

  经查,当事人的自有商城平台“迪卡侬官方旗舰店”销售的JR900智能蓝牙计数跳绳(商品链接https://www.decathlon.com.cn/zh/p/jr900-connect/_/R-p-309949?mc=8560962&c=%E7%99%BD%E8%89%B2)的网页广告称“跳绳可以燃烧能量,15分钟跳绳相当于30分钟慢跑,一小时可以消耗725卡路里。”,此内容未表明出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网页广告照片、询问笔录等证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的,应当明确表示。”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叁万(大写)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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